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五条规定,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,除利息、自然资本收益外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利息和自然剩余价值是婚前个人财产,不需要分享。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增值额,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。